《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一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一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夫妻一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是夫妻一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一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在面对夫妻一方出具借条的债务时,债权人倡导涉案债务为夫妻一同债务的,则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有针对性的采集和保留证据并向法庭提交,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